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元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被 告 賀誠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柒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萬零伍佰零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因向原告購買黃銅條、削銅圓型棒等產品,尚積欠原告民國97年8月份貨款1,035,518元,遂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予原告,經原告於97年11月17日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㈡被告尚積欠原告97年9月份至同年11月份貨款各為812,901元、891,328元、238,408元,合計1,942,637元。 ㈢原告迭向被告催討,但未獲置理。 ㈣爰依票據及買賣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具狀對於本件債務表示異議而已。 四、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請款資料影本、送貨單影本、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營業事業資料查詢、律師函影本、債權會議紀錄影本及債權明細表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至於被告雖具狀對於本件債務表示異議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信。準此,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據票據及買賣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蕭美鈴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號清償借款事件附表 │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 │備註 │ ├──┼───────┼──────────┼────────────────────┤ │1 │1,035,518元 │自民國97年11月17日起│票號AV159496號、發票日97年11月15日、被告│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所簽發、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金額│ │ │ │分之6計算之利息 │1,035,518元、提示日97年11月17日之支票票 │ │ │ │ │款(即97年7月份貨款) │ ├──┼───────┼──────────┼────────────────────┤ │2 │1,942,637元 │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97年9月份至同年11月份貨款 │ │ │ │翌日即97年12月9日起 │ │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分之5計算之利息 │ │ ├──┼───────┼──────────┴────────────────────┤ │合計│2,978,15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