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反 訴原 告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3,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