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事聲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己○○、庚○○、和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丙○○、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事聲字第38號 聲明異議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庚○○ 相 對 人 和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丁○○ 住臺中縣豐原市○○里○○路438巷1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