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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抗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施錫揮

  • 當事人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7號 再 抗告 人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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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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