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7號

本票裁定抗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7號

再抗告人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