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7號
- 再抗告人
-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7號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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