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甲○○、益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益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八七六號提存事件所提存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同面額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141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為新臺幣50萬元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1張為擔保物,並以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87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 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