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5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狀未蓋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大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