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737號 債 權 人 品逸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品逸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品逸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支付命令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所明定,本件聲請狀未列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其程式顯未合法,請具狀補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乙份,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