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並請查明是否有欲委任乙○○為代理人,若有,請代理人乙○○於委任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請提出債務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丁○○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