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債 權 人 寶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即尚宜塑膠商行 債 務 人 尚宜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即尚宜塑膠商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系爭兩筆貨款係由債務人乙○○即尚宜塑膠商行積欠,債務人尚宜塑膠有限公司僅就其中一筆新臺幣340,011元之貨款開立支票擔保付款,因該部分屬不 真正連帶債務關係,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兩人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就其餘新臺幣195,457元之貨 款,債務人尚宜塑膠有限公司並未開立支票擔保付款,故債權人就此部分款項請求債務人尚宜塑膠有限公司負連帶給付責任,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