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等6人返還租賃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范鳳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