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8號聲 請 人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和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6月29日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惟 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