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