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31號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事件,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勞資爭議事件之當事人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或甲○○、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