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遠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念初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11,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