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案情繁雜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下同)90年間應被告邀請,為址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41巷30弄26號「綠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綠點公司,被告為實際負責人),指導飲料生產技術,期間為90年起至92年底止,費用計算方式為以綠點公司所生產的飲料箱數計算,每箱飲料收取新台幣(下同)5元之 指導費用,原告於90年收取4萬9230元,91及92年分別收取3萬元,總共收取技術指導費用10萬9230元。原告於技術指導期間,同意被告在其所生產的飲料標籤上,印製「國立臺灣大學農化系乙○○博士監製指導」字樣及「乙○○」印文,並於指導期間結束時,讓其將尚未黏貼使用之飲料標籤,繼續使用完畢,惟其後即不得再繼續印製載有「國立臺灣大學農化系乙○○博士監製指導」字樣及「乙○○」印文之標籤。嗣被告在92年指導期間結束後,未經原告同意,竟基於偽造文書及印文之犯意,繼續使用原字樣標籤,自93年2月3日起至93年12月31日止,在綠點公司所生產之容量960㏄飲料 產品「仙楂烏梅汁」、「梅子綠茶」、「葡萄汁」及「小麥草蘆薈汁」委託不知情之良有印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良有公司)印製新標籤時,未更換新的印刷式樣,亦未經原告之同意,而繼續印製載有「國立臺灣大學農化系乙○○博士監製指導」字樣及「乙○○」印文之標籤而黏貼在上開產品向不特定消費者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原告。此等事實,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785號偵查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43號以被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判刑確定。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損害金1,0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併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略以:原告原先要求一個月三萬,之前是一年三萬,我一共給原告三張票,是一年三萬,不是一個月三萬,時間是民國90年到92年,因為刑案被判有罪,這部分伊無話可講。然原告說伊沒有經過原告同意這不是事實,實際上原告都知道,93、94年伊都還與原告吃飯。因94年間會計小姐印錯,印到舊版,才會讓原告拿來當作證據。印幾萬張不代表都有銷售,就是庫存太多公司才會倒。伊對原告附帶民事主張之事實無意見,但原告請求之金額太高云云。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785號起訴書為憑,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亦於言詞辯論期日表明無意見,且被告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並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訴字第1043號判刑在案,有該案判決書附卷可稽,嗣因被告對該判決並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此乃兩造不爭之事實,足見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採信。 四、按姓名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95條 第1項亦定有明文,原告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精神上慰撫金,於法有據。 五、本院爰審酌被告侵權行為之程度、期間、造成之損害、兩造之學歷、經濟地位等情,認原告請求一百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予核減為三十萬元為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三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金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份,本院依法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於攻擊或防禦方法與舉證,經核對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