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號 原 告 陳素雲 被 告 黃碧桃 黃明和 黃玉燕 楊茱淇 楊凱茵 楊惠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錫湖 被 告 柯李阿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柯水林 被 告 周譯文 周譯武 周隆黎 周新添 周樹旺 號4樓 黃周瓊 5號2樓 曾周阿吟 陳林票 柯林求 李林阿蜜 林培松 林瑞祥 林瑞發 林富生 林勝雄 周芳 周珠 周奇賢 周淑眞 周奇謀 周熙樺 號 楊金龍 楊慶治 楊勝傑 號 李周賽娥 柯淑卿 柯怡貞 柯明和 李阿瞻 5弄4號5樓之2 李春玉 李阿員 李忠興 李忠誌 李秀緞 李美惠 號 曾子瓏 56弄8號 施錫卿 施錫添 施錫文 施尚緯 曾錫龍 曾雅鳳 曾雅玲 2號6樓之1 曾錫源 曾李曄 林李笑 鄭李謂 陳柯阿敏 柯移東 7號 柯泰良 林秀花 柯秀蓉 3之1號 柯有川 柯明南 柯旭涓 22號 柯淑萍 楊素娥 蔡柯秀香 1號 曾柯水吟 黃柯秀哖 柯水金 柯秀絹 楊柯秀梅 弄13之1號 柯進發 柯麗娟 柯金良 林楊阿珠 吳楊守寅 林楊寶蓮 號 楊梅燕 弄16號 楊春生 楊春福 號 許楊滿足 楊啟明 5號 楊啟財 楊阿億 楊麗華 45號 楊啟祥 5號 柯楊秀鏗 楊永忠 號 謝碧雲 5號 楊文寶 8樓 楊文華 5號 黃呈妙 黃鳳英 黃奇彬 弄42號4樓 黃木聰 楊秀美 1號 黃楊秀仁 2之2號 楊文通 號2樓 洪楊秀枝 曾蕭碧蓮 曾建財 曾素霞 曾貴森 曾朝義 黃麗花 曾美玉 黃朝琴 曾志強 曾羽瑞 2 曾美惠 曾羽禎 曾文城 曾文良 柯曾綉蘭 10號 林曾金鳳 王曾秀盆 號 陳曾繡碧 曾寳珠 曾長才 曾秀焯 曾綉彩 曾錦城 曾秀煖 柯佳惠 曾俊評 陳黃碧珍 陳俊融 號 陳綉釵 號2樓 陳燦勳 號 江楊麗紅 趙楊嫦敏 號14樓 楊吳玉桃 楊黃素玲 號 楊長庚 號3樓 楊銘釧 號 莊秋霞 樓 楊明祥 號 楊明哲 謝瓊琦 9號 楊桂蘭 楊桂枝 楊守平 楊桂芬 楊志強 楊淑華 號 楊志超 楊詠為 樓 楊宜蒨 樓 楊閔婷 號 楊子儀 楊玉花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㈠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一項及第四項、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附表一共有人楊秋榮之繼承人中關於被告姓名:「周淑真」之記載,應更正為「周淑眞」;「曾美慧」之記載,應更正為「曾美惠」;「柯曾秀蘭」之記載,應更正為「柯曾綉蘭」;「曾寶珠」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寳珠」;「曾銹彩」之記載,應更正為「曾綉彩」。㈡主文欄第一項及第四項、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附表一共有人楊秋榮之繼承人中關於「…陳燦勳等123人 」之記載,應更正追加為「…陳燦勳、柯李阿分等123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