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9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二林仁愛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或查報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二林仁愛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處所,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2號和解筆錄所載 鋼骨結構造房屋1棟(彰化縣二林鎮○○段759建號、門牌彰化縣二林鎮○○路470號)之鋼鐵材料部分,是否全部拆除 完畢? 三、原告有無依據前開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如有,其執行案號?執行進度?執行結果? 四、起訴狀電子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