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51號 原 告 蔡淑惠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林允誠 被 告 英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茂琳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被 告 傅茂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