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劉祥益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被 告 長生廢棄物清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寶 訴訟代理人 陳鴻振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桃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德清 訴訟代理人 孔德天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彭月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