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遠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巨君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念初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011,114元及以 本金12,016,670元計自民國97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 %計算之利息,嗣擴張追加為請求被告給付12,016,670元及以本金12,016,670元計自民國97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 計算之利息,未據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016,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76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 80,398元外,尚應補繳37,3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