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三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三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三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刻之禾麥通訊行、利香便利商店、你家便利商店之店章參枚沒收,偽造之YOTH -A WICHAI署押捌枚、SIRIMONGKHONWONG PATTHAWIKAN署押壹拾壹枚、偽蓋之禾麥通 訊行店章壹拾玖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YOTHA WICHAI等指述⑶偽 刻店章三枚可證,事證已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沒收之特例)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