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彰簡字第99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六一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失竊時間更正為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收受時間更正為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害人張啟鴻、優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指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照片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葉春涼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