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秩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彰秩字第18號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 2月26日鹿警分偵秩字第09700043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買賣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6年11月間至同年12月29日。 ⑵地點:彰化縣福興鄉○○村○○街140-5號前。 ⑶行為:經營資源回收場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 二、本院調查之結果:被移送人固坦承收購失竊之物品,惟辯稱不懂法律規定,認所收之物為廢鐵等語,本院斟酌其年事已高,不諳法律,被移送人係因關係人粘清桂一人多次持竊自關係人英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物向其兜售且除本次違反上開規定外,並無其他相類事跡,難認情節重大,況業經移送檢察官偵辦其收受贓物犯行,移送意旨以其違反上開規定情節重大,請求處以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尚有未洽,惟被移送人確有違反上開規定之行為,有關係人之陳述及指述並贓物認領保管單、照片等在卷可憑,爰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第7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起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