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勞簡字第2號原 告 林家興 被 告 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全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勞簡字第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原告原任職於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公司),被告因經營不善而積欠原告民國(以下同)98年7月份薪資新 台幣(下同)4萬6282元、8月份薪資4萬6232元、9月份薪資6萬1807元、10月份薪資4萬3207元、11月份薪資5萬2882元、99年2月份薪資8182元、5月份薪資2萬9382元、6月 份薪資1萬7982元,合計共積欠薪資30萬5956元未為給付 ,爰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三)證據:提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未發放薪資月份及金額明細表1份、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協 調會會議記錄1份。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薪資共計30萬5956元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未發放薪資月份及金額明細表為證。且被告於99年9月23日彰化縣勞資 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記錄中亦表明公司營運困難,工程款未收回,待增資款到位後,將儘速陸續發放所積欠之工資等語。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實。(二)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積欠之薪資共30萬5956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