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小字第141號原 告 楊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金松、陳溫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蔡金松、陳溫聖賠償損害,因被告蔡金松、陳溫聖均行方不明,現仍在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於起訴狀上就被告蔡金松、陳溫聖記載之住所,並非其真正之住居所,致未能合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本年100年12月1日裁定命其於伍日內命原告查報被告蔡金松、陳溫聖之確實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對被告蔡金松、陳溫盛部分之起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