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251號原 告 葉晉榤 被 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訴訟代理人 王銘宏 訴訟代理人 劉紹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249條 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 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逾期 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