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許喜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261號 法定代理人 許喜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