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惠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231號上 訴 人 焺有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八月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 彰化縣員林鎮○○路○段 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