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簡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彰簡字第479號原 告 勝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哲盛 訴訟代理人 張茂宸 被 告 姚宥任即中源塑膠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發票日民國101年10 月13日、付款人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伸港分社、票號FI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602,400元支票1張(下稱系爭 支票),經原告於101年10月15日向台灣票據交換所提示後 ,竟以存款不足為理由遭退票,屢經催索,被告除了系爭支票的貨款外,還有一些貨款總共220萬元未清償,原告覺得 有被欺騙之感,被告所提分期清償方案至明年5月才開始償 還沒誠意,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因經營不善,確實有開系爭支票向原告買貨,積欠貨款,希望原告能讓被告分期清償,其要繼續做才有辦法還款,希望1個月能還2萬元,101年10月31日有開債權人 會議,伊都有提出怎樣還款,如果原告不同意讓被告分期付款,被告也沒辦法,其有誠意還錢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 款及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