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柯長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79號原 告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訴訟代理人 涂宥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建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