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206號原 告 賴宏洋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被 告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黃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位於台北市,而原告係與被告之台中分公司即中區營業部為買賣行為,本件係關於被告中區營業部之業務而涉訟,此有被告台中分公司營業登記證及報價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