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453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倫拉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9,43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 二、聲明上訴狀繕本:應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聲明上訴狀繕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