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517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陳錦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何力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廖淑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2,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 二、上訴人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有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蓋章,上訴程式有欠缺,應補正蓋有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之上訴狀,並補提繕本一件(另上訴人何力顯之上訴狀亦應補提繕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