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324號原 告 統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傳獻 上列原告與被告產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 9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