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324號原 告 統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傳獻 被 告 產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4年10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 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