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救字第8號聲 請 人 潘雅惠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相 對 人 領鉅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規定。另經法律 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其因無資力,已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以為釋明,核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