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簡字第38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被 告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世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略謂:緣原告對訴外人王怡靜取得鈞院102年度司 執字第51145號債權憑證在案,訴外人王怡靜應清償新台幣 (下同)440,506元及依執行名義所應清償之利息、違約金 ,是以雙方確實有債權債務存在關係。原告屢經催討,訴外人王怡靜皆未清償,當原告調查訴外人王怡靜之財產資料時,得知訴外人王怡靜名下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0年1月9日由訴外人王怡靜提供系爭不動產予冠權企業有限公司、京翔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擔保債權50萬元予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擔保冠權企業有限公司、京翔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致原告於鈞院102年 度司執字第51145號強制執行案件,因執行無實益而不能受 償,且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與債權正本領取分配款,其分配款經鈞院執行處提存之,故原告於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民法第242條 、第767條等規定,代位請求確認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與 另二名被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京祥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就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於90年1月9日所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5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縱被告之間確有交付金 錢及抵押權存在,亦得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登記為普通抵押權等語。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不論為積極或消極確認之訴,固均非不得提起,且第三人 (原告)否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存在而提起消極確認之訴,如當事人中有一方同時否認該法律關係存在者,雖祇須以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他方為被告為已足,然如當事人中並無任一方否認該法律關係存在時,即應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原告既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確認渠等間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因該法律關係之存否對該雙方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須以該法律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共同被告一同起訴,始為當事人適格。若僅以其中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即非適格之當事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7號民事判決要旨可參)。又關於當事人適格 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依職權隨時調查之。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與另二名被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京祥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就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於90年1月9日所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5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惟其中被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部 分,因原告未補正其真正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以及被告京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並未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均經本院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京祥股份有限公司之訴,則原告對於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訴,揆諸前揭說明,其當事人不適格。故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 土地部分 ┌─────────┬──┬────────┬────┬────┐ │土地坐落 │地目│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彰化縣彰化市南郭段│ 建 │792 │10000分 │王怡靜 │ │南郭小段569地號 │ │ │之171 │ │ ├─────────┼──┼────────┼────┼────┤ │彰化縣彰化市南郭段│ 建 │501 │10000分 │王怡靜 │ │南郭小段569-36地號│ │ │之171 │ │ └─────────┴──┴────────┴────┴────┘ 建物部分 ┌────┬────┬────┬─────┬────┬────┬────┐ │建 號│門牌 │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 │要建築材料│ │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彰化縣彰│彰化縣彰│彰化縣彰│鋼筋混凝土│第四層62│全部 │王怡靜 │ │化市南郭│化市建和│化市南郭│造5 層 │.63 平方│ │ │ │段南郭小│街137巷9│段南郭小│ │公尺 │ │ │ │段5077建│之3號 │段569地 │ │ │ │ │ │號 │ │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