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33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 、京祥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冠權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亦未記載冠權企業有限公司與京祥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爰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