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479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金萬 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詳載 相對人住居所、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事實及理由等),並附上具體之證據(文書請附上清晰影本,庭提正本),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起訴狀不得援引其他文件替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