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04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徐永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兩造爭議土地之面積?並依爭議面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及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坐落彰化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三類登記謄本,並 追加上開土地其餘共有人為聲請人。(系爭土地如為聲請人單獨所有則無須追加) 三、提出坐落彰化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三類登 記謄本,如共有人有增減,並追加上開土地所有其餘共有人為相對人。 四、提出全部相對人被告之戶籍謄本,前開土地共有人如已死亡者,則應提出該死亡共有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列其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 五、訟爭界址之現場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