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10號原 告 許庭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王秀娟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載內容,核定為新台幣1,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