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24號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1,88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