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32號原 告 洪宜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志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2,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