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37號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嘉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18,01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