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83號原 告 昶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姝羚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敦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4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