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0號 上訴人即被告 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嘉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志正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書 記 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