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644號原 告 詹采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作為訴 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4,954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