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644號原 告 詹采昀 被 告 優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台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14,954元,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