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69號上 訴 人 沈家興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為原告北非五金有限公司、被告黑面進企業有限公司,而本件上訴人沈家興雖為黑面進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沈家興個人並非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上訴人沈家興竟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顯非合法,且此不合法情形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