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調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66號原 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煦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文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阮文進(NGUYEN VAN TOI)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住所或居所,爰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被告人在國內,應補正被告現所在地址;如被告人在國外,應補正被告外國地址,併提出起訴狀英譯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林明俊